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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
致贺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5-12 17:01)  共浏览[904]次

致贺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自2019年起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迎来了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待遇。迄今为止,已有400多位重度失能人员享受到了这项政府惠民福利政策。

为了让您了解、熟悉此项保险制度,现向您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规〔2018〕8号)和《贺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贺人社发〔2018〕93号)精神,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为参加贺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筹资按年度筹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象为参保人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护理服务方式分为医疗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3种,根据不同的护理服务方式,确定不同的支付标准。

具体征缴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115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划入80.5元,职工大病救助保险统筹基金划入23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11.5元。

待遇享受标准:

保障对象的护理服务费用,按床日试行定额管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具体为:

居家护理

每床日定额40元

养老机构护理

每床日定额50元

医院护理

每床日定额60元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同时享受,待遇保障对象住院期间将核减相应天数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具体的政策内容和相关信息,您可关注“贺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者咨询贺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中心及各级医保中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窗口。

咨询电话:0774-5130925、5130926

监督电话:0774-5128068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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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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