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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 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16:04)  共浏览[2157]次 下载附件

富政办发〔2022〕54号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

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

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贺政办发〔2022〕10号)文件精神,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有效推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现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对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成立富川瑶族自治县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  长:蒋玉华  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邓清秋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 斌 自治县医保局局长

白建斌 自治县民政局局长

何  羽  自治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翟向群 自治县医保局副局长

谢 钦 自治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义胜旺 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

彭思明 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郭秀辉  自治县卫健局党组成员        

魏桂翠 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刘文英 自治县总工会副主席

        尹业盛 自治县医保局县医保中心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翟向群、谢钦两位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三、依申请医疗救助认定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依申请医疗救助认定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参加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

2.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或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

按自治区有关就医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了自治区外转院转诊申请备案手续。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标准

1.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对其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方式予以一次性救助。计入救助的范围为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对其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2.符合桂政办发〔2022〕5号文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即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返贫致贫人口),年度内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标准为:其年度内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起付标准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0万元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救助。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材料:申请对象需如实提供认定之日的前12个月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儿童提供户口簿,均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对象银行账户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注:本县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直接由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出具)。

2.申请途径:由申请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报所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

(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进行统计,累计超过2万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参照我区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理流程,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收入等情况调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3)出具审核意见及盖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医保中心。

(三)审查核实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

1.自治县医保中心应在接收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认定之日前12个月累计医疗报销、合规个人自付费用情况以及年度内享受的医疗救助情况推送给自治县民政局。

2.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到县医保中心推送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并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3)出具认定意见并盖章确认。

3.自治县医保中心在接收到自治县民政局推送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将认定符合条件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依照上述标准对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核算,计算出给予一次性救助的金额,提交县依申请医疗救助“一事一议”专题会议审定。

(四)联席评审

由自治县领导小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依申请医疗救助“一事一议”联席会议,会议由各成员单位的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人员参加,各乡镇逐一汇报申报对象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

(五)公示

经审核后,对符合获得依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由自治县依申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分别在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村(社区)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进入到支付流程。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入户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并重新依程序办理。

(六)待遇发放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员,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由县医保中心通过手工结算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审批,一次性发放医疗救助待遇。

五、资金保障

依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与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实现统一的管理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密切配合,确保“一事一议”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落地。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办理,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员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医疗保障部门指导乡镇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和公示等工作,并做好救助待遇审批发放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医疗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保障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依申请医疗救助的政策宣传,确保每一户居民都知晓,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患者都能得到妥善救助。

(三)强化纪律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一事一议”依申请医疗救助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本实施方案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流程图

      2.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受理清单

      3.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4.富川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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